江西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25]19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5-05-21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服务江西省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需求,扎实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和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以战略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目标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核心,突出合作导师、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在博士后培养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考核制度、加大支持力度、健全服务体系,着力打造一支创新意识强、科研活力足的青年科研队伍。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流动站、合作导师四级管理机制;严把“入口关”,加强“培养关”,严格“考核关”,畅通“出口关”,全面提升博士后管理服务效能,推动博士后工作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战略协同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博士后工作。校博管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及流动站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五条  校博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并落实博士后管理政策;统筹流动站设立、评估及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指导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及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高校的沟通协调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人才项目申报、博士后进站入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组织部:负责博士后的党组织关系转接及相关党务管理工作。

(三)档案馆:负责博士后人事档案的转接、在站期间档案材料归档与保存等工作。

(四)科技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管理、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协助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及流动站提供科研支持与服务。

(五)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经费管理规定及学校财务制度,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六)国际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工作签证办理、在站博士后出国访问等涉外事务的管理与服务。

(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租住管理、设施调配及保障工作。

(八)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办公系统自动化权限开放。

(九)融媒体中心:负责校园网络接入、信息化服务开通维护及临时校园卡的办理。

(十)附属中学、保育院:负责协调安排博士后子女的入托、入学等教育保障工作。

第六条  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职责

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是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将博士后纳入本单位师资人才队伍统一规划与管理。

(一)负责流动站的申报、建设、评估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师资博士后招生计划应与未来进人计划相匹配),并报校博管办审定。

(三)负责对博士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及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

(四)负责博士后的考核、出国审批等管理工作,指定1名博士后管理专员,与校博管办、流动站及博士后联络,具体负责博士后相关工作。

(五)由多个学院共同建设的流动站,各学院之间要加强联系和合作,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为博士后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相关学院须协同做好配套支持工作。

第七条  流动站职责

流动站负责本站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博士后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搭建优质的科研平台,并提供完善的生活保障支持。

(一)负责合作导师的遴选,并于每年年初确定合作导师名单,报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校博管办备案。

(二)负责博士后进站、出站及退站材料的审核,监督培养过程,强化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年度工作总结,年底向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校博管办提交招收情况、科研成果、培养成效及学科贡献等内容。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及职责

博士后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合作导师是博士后日常管理、科研指导及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规范、在站工作进度及质量等负有指导、检查、督促责任。

(一)合作导师基本条件

1.须为本学科领域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主持在研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能够为博士后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支持。

3.原则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3年以上;停止招收博士生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停招博士生的同时停止招收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主要职责

1.负责博士后的开题指导、中期考核、出站答辩及日常管理工作。

2.为博士后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3.指导博士后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各类项目;在站全职博士后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新计划等国家级项目的,按照项目经费的10%给予合作导师经费资助。

4.指导博士后申报人才计划;在站全职博士后获批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的,每培养1名,分别给予合作导师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5.指导博士后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等学术活动。

(三)合作导师考核管理

1.根据《江西省博士后九条》精神,学校和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定期对博士后合作导师进行绩效考核,将博士后培养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2.博士后在站期满未能办理出站手续或其他原因做退站处理的,每出现1名,暂停其招收博士后资格1年。

(四)合作导师变更

因合作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博士后可申请在其所在流动站内更换合作导师,所在流动站应予以协助,经原合作导师、拟新合作导师、流动站、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同意后,报校博管办审批。

第三章  流动站设立与评估

第九条  根据相关规定,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学术水平、尚未设立流动站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应积极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十条  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等规定,原则上每5年组织流动站综合评估,重点评估学科平台支撑能力、博士后培养质量、科研成果创新性及社会服务贡献,评估结果作为动态调整流动站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负责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及评估管理工作。涉及多单位共建的流动站,由学科归口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流动站的建设和评估管理,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二条  根据培养目标任务和评价要素标准,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包括师资博士后、科研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两类。

第十三条  招收计划制定

(一)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应根据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实际需求及合作导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并于每年10月中旬将下一年度招收计划提交至校博管办。

(二)校博管办汇总各单位招收需求,经学校审定并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条  已设站一级学科及其涵盖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支持和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非设站学科可依托相关学科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第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培养计划、招收条件与程序

(一)培养计划

师资博士后以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为平台,将博士后培养与师资队伍建设、教师聘用有机结合,作为青年教师引进、选拔和培养的重要途径。在站期间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可适当承担教学辅助及学科建设等任务。

(二)招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2.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3周岁(含),获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3.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科研成果突出,发展潜力较大,学术背景符合流动站招收岗位要求。

4.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

5.业绩条件原则上应满足学校学科相应招聘标准,若未达到学科招聘条件的,可放宽至六类人才标准。特殊情况下,对流动站建设急需且具有较大潜力的博士,一事一议。

(三)招收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登录江西农业大学人事处官网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并向招收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考核。根据当年度的招收计划,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通过面试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填写《博士后进站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考核合格者需参加试讲,试讲合格后,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将拟聘用意见及相关材料报校博管办审定。

3.学校审定。经校博管办研究通过后,报校博管会审核,提交学校人才引进工作会研究,确定聘用意见。

4.健康体检。审定通过的拟聘用人员,须按学校要求完成身心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签约进站手续。

5.签约进站。拟聘用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在线填报进站申请,经省博管办审批通过后,与校博管办签订《江西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聘用协议书》,并办理入校手续,同时须按学校规定将人事档案调入指定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科研博士后培养计划、招收条件与程序

(一)培养计划。科研博士后以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为平台,由流动站所属一级学科的相关科研团队根据科研实际需要招收和培养,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服务支持学科建设。

(二)招收条件

1.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2.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获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3. 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科研成果突出,发展潜力较大,学术背景符合流动站招收岗位要求。

4. 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

(三)招收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登录江西农业大学人事处官网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并向招收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考核。根据当年度的招收计划,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通过面试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填写《博士后进站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并将拟聘用意见及相关材料报校博管办审定。

3.学校审定。经校博管办研究通过后,报校博管会审核,确定聘用意见。外籍博士后进站申请须经培养单位政审,国交处、校博管办研究通过后,报校博管会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聘用意见。

4.健康体检。审定通过的拟聘用人员,须按学校要求完成身心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签约进站手续。

5.签约进站。拟聘用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在线网站填报进站申请,经省博管办审批通过后,与校博管办签订《江西农业大学科研博士后聘用协议书》,并办理入校手续。同时须按学校规定将人事档案调入指定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在职博士后招收条件与程序参照科研博士后的相关规定执行(人事档案无需调入设站单位)。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每年招收的在职博士后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博士后招收总人数的20%。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

(一)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单位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须与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签订三方培养协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向学校支付指导及管理费用,学校将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税后)的60%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40%用于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联合招收博士后享受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待遇,不额外享受学校相关待遇,其考核管理等工作以联合招收单位为主,流动站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行政、组织及人事档案等不转入江西农业大学。

第十九条  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合作导师、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共同负责其日常管理与科研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站时间

博士后聘期为2年,原则上不得延期,期满考核后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如提前完成聘用协议规定工作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审核及省博管办审批通过后,可按程序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因项目或课题研究需要确需延期的,须在站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同意,并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延期阶段的相关待遇由校博管办、合作导师及博士后本人三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开题、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由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及流动站组织实施。

(二)考核标准由校博管办、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及流动站、合作导师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并在博士后聘用协议中予以明确。对师德失范的博士后,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开题评审。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及流动站应组织开题评审。开题报告须报校博管办备案。

(四)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满12个月时,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及流动站应组织中期考核(合作导师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考核结果由合作导师、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2.考核合格者,继续享受协议约定待遇;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享受协议约定相关待遇。

(五)出站考核。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2个月前,向合作导师、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研究报告和成果清单。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及流动站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由合作导师、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2.完成协议规定任务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未完成协议规定任务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须依托学校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获批项目经费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项目报账等相关事宜由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在站期间采购的仪器设备等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和单位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交流。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进修或访学。确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同意,并报校博管办批准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相关经费由合作导师或博士后科研经费支出。出国(境)期间的待遇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进修有关规定执行。入选国家和省级公派出国项目的,按项目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及流动站、合作导师应加强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单位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遴选、科研计划审定、在站考核和出站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注重科研创新,努力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站期间申报的基金(项目)、完成的科研成果等均须以江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待遇、科研补贴、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

(一)薪酬待遇

1. 师资博士后:享受学校提供的1.6万元/月(税前)薪酬,同时合作导师需支付不低于5000元/月的生活补贴,上不封顶。在站期间按科研博士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出站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者,补发剩余工资待遇;出站考核不合格或未入职者,不予补发剩余工资待遇。

2.科研博士后:享受学校提供的1.2万元/月(税前)薪酬,同时合作导师需支付不低于5000元/月的生活补贴。

3.入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计划A/B/C档的,国家拨付的资助待遇与学校薪酬待遇叠加享受。

(二)科研补贴。学校提供科研经费2万元,用于科研启动、论文版面费、试验耗材购置、差旅费等开支。

(三)住宿保障

1.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可提供公寓入住,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申请入住者须签订住房租赁协议书,并缴纳房租、水电等相关费用。

2.博士后应爱护住房设施,出站时及时交还住房钥匙。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检查住房设施,如有损坏,按学校规定赔偿。

(四)其他待遇。学校和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提供五险一金、子女入托入学、后勤保障、职称申报、人才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支持,并协助博士后申请省博管办相关资助及配套奖励等。

(五)入职待遇。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且办理入职手续者,享受入职当年相应的引才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职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外单位在职人员如全职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原单位证明,并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校博管办逐级审批同意后,可参照科研博士后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第七章  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九条  出站任务

(一)师资博士后

须达到流动站学科点(入站当年)人才引进标准,并在站期间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一区、SSCI二区及以上、CSSCI、本领域高影响力期刊、国际顶刊上发表研究性论文1篇(以期刊接收为准,期刊分区标准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科研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并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1项或省级科研项目(含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B/C档、江西省博士后科学基金)2项;

3)人才计划: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人才计划。

(二)科研博士后

在站期间须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一区、SSCI二区及以上、CSSCI、本领域高影响力期刊、国际顶刊上发表研究性论文1篇或SCI二区2篇(以期刊接收为准,期刊分区标准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科研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并获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B/C档和江西省博士后科学基金)1项;

3)人才计划: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人才计划。

(三)在职博士后

出站条件按照所在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

出站条件依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出站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满出站2个月前,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在线填报出站申请,并向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提交出站材料。经流动站、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校博管办、省博管办逐级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一)出站考核合格的师资博士后,应按协议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师资博士后,按科研博士后管理。

(二)出站考核合格的科研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按程序办理出站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出站或退站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站管理

(一)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2.师德失范,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4.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协议)情形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二)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的相关政策待遇,校博管办负责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学校。博士后退站后,聘用协议及相关待遇一并终止。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终止工作后,国家和省资助的科研剩余经费、使用博士后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均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站满1年的科研博士后且达到师资博士后招收业绩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及流动站建设依托单位同意,报校博管办研究通过后,提交至学校人才引进工作会,研究同意后,重新签订师资博士后协议,并按协议时间计发师资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相关表格材料,请登录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赣农大发〔2010〕2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现行人事制度及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博士后管理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博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