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部管理,保持教职工队伍稳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人才流动的有序性和规范化,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期限
相关人员在办理入校、进修或出国等手续时,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书。在校服务年限的计算方法为:
1.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及以下的最低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入职之日起计。其他引进人才,按协议约定执行。
2.校外调入人员,在校最低服务期限为10年。因照顾新调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已在校工作的配偶也应至少继续服务10年。
3.学校在职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毕业服务期限分别为:博士8年、硕士5年;定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又攻读了定向博士研究生的10年。均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计。
4.进修6个月以上1年以内人员,服务期限3年;超过1年(含)的,服务期限5年。自进修期满回校工作之日起计。
5.公派出国访学(境)3—6个月者(含3个月),在校的服务期为2年;6—12个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3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5年。均自出国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
6.脱产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工作的,服务期5年。自出站返校工作之日起计。
7.凡在我校晋升职称人员,服务期限为:省内评且聘正高职称人员10年;省内评未聘正高职称人员9年;省内评且聘副高职称人员8年;省内评未聘副高职称人员7年;校内评聘的正高职称(含青年教授等)人员6年;校内评聘的副高(含辅导员副高、青年副教授等人员)5年;中级职称人员3年;初级职称人员2年。服务期限自获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计,一个服务期未满晋升职称的按新的服务期计。
以上各类服务期累积计算。
二、违约处理
未满服务年限申请调离、辞职的教职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须向学校退回相关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费用内容与标准:
1.博士毕业生或调入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8年或10年,且享受了安家费、住房补贴和学位津贴等的,需全额予以退回。
2.凡接受过人才项目资助的教职工,违约补偿费按照项目规定执行。若项目执行时无具体规定的,则按项目经费总额以逐年递减方式一次性退回。
3.学校派出参加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等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的,按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方式一次性退还学校在项目期间发放支出的工资、绩效、社保、学费、差旅费等费用(未返校人员全额退回以上费用)。
4.科研配套经费(含科研启动金)未使用部分须全部退回。
5.除以上费用外,还需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未服务期限月数计算,月标准分别为每月3000元(正高职称,含享受正高职称待遇),2000元(副高职称,含享受副高职称待遇、博士),1000元(硕士、中级职称),600元(本科及以下、科员)。有多重身份的,月标准就高执行。
三、其他
1.各类服务期限均指在校在岗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含外出学习进修及工作时间。
2.对提出调离和辞职要求的教职工,各单位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按照人员管理职责,立足事业长远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精心营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机制留人的氛围,使其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
3.凡涉及经费问题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金额,并通知财务处执行。
4.办理离校手续前,须退回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设备和图书资料等,须结清与学校的经济往来账目。
5.离职前须处理、完成并移交好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在岗工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凡属照顾性调入、安置的家属随同一道调出。享受了配偶生活补贴的,予以退回。
四、附则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协议未到期的,按既有协议书继续执行。已享受赣农大党〔2019〕4号文件待遇的人员,服务期限按本文件执行。
2.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授权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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