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27号)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中心承办。为方便省直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和执行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我们编制了此就医指南,内容包括就诊须知、个人账户使用、转诊转院、零星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生育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和用卡须知等,供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管理人员掌握和使用。
一、就诊须知
1、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哪些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
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暂使用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卡,下同)可以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现有定点机构名单附后,最新详细名单请查询www.jxsi.gov.cn)。
省直单位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即个人只须支付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应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由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医保处)与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2、参保人员哪些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报销的?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院前的医疗费用;
(3)规定的3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住院和慢性病费用中个人自付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金额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3、哪些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
以下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包括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1)在非定点医院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
(2)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政策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4、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
参保人员应持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材料),在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专用窗口办理入院相关手续,并按医院规定缴纳押金,押金不得超过600元。参保人员出院时,持出院通知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按规定支付个人应现金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医保基金和单位补充基金应支付部分由省直机关医保处与定点医院定期结算。
5、住院费用具体能报销多少?
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如下:
(1)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需要首先负担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是200、400和600元,年度内再次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10万元)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8%、95%和90%。
(3)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报销段为10万-30万。
(4)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支付,对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进行报销(不得超过100%)。
(5)超过30万元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按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支付。
6、哪些住院费用会加重个人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服务设施,个人必须先负担8%,再进入报销流程;丙类诊疗项目,个人必须先负担10%,再进入报销流程。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材料和服务,属于自费项目,必须由个人现金支付,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住院还需要注意些什么?
(1)参保人员住院时要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并配合医院检查人卡是否相符,由于社保卡损坏或网络异常等原因无法进行刷卡,应在48小时内补刷卡;
(2)医院使用自费药品、诊疗和服务时,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3)带药规定: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量,门诊处方量和出院带药量一般在7天内,慢性病最长不超过15天量,禁带注射剂出院,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外购药物;
(4)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无法即时结算时,要妥善保管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和费用单据等有效票据;
(5)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时,必须在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出具的排除工伤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排除第三者伤害证明(包括排除车祸证明)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否则该费用不予支付。
(6)职工需院内转科或15日内再次入院的,填写《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医院内转科或出院15日内再次住院申请表》,并提供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再次住院。
二、个人账户使用指南
1、省直单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划入?
个人账户区分在职、退休人员不同分别建立,划入比例为: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2%(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1%划入;
(二)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8%划入。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5%划入。
个人账户划入的数额,每年年初一次性核定,在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划入。
2、个人账户余额会计息吗?
个人账户余额本金和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归个人所有,可以转移、结转使用和继承。
3、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和住院期间应由参保人个人自负的政策内医疗费用。
三、转诊转院和零星报销指南
1、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转诊转院?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转诊转院:
(1)经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情严重而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的;
(3)转外省需从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省外(限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接诊医疗机构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高于转出医疗机构,一般应为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转往与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现了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由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直机关医保处结算;参保人员转往未与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费用按本办法第七条零星报销的规定处理。
2、哪些情形属于零星报销的范围:
以下情形均可以零星报销:
(1)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旅游等期间因急诊入院,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经省直机关医保处确认的因各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未能正常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
(3)其他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3、申请转诊转院需办理哪些手续:
转诊转院参保人员由就诊医疗机构(转外省需有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提出建议,出具疾病证明书,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病历摘要和检查结果报告书,经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盖章(转外省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证明书》),报省直机关医保处。省直机关医保处将在完成审核后,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
4、如没有时间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怎么办?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批准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立即转诊,但办理出院后(省内3个工作日、省外10个工作日内)病人或家属必须到省直机关医保处补办转诊手续。
5、转诊转院治疗时间有限制吗?
省内转诊转院无时间限制,省外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天内,超过30天须到省直机关医保处办理延期手续。
6、现金垫付的转诊转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转往与省本级实现了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转往未与省本级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治疗终结并用现金垫付费用后,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填写《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零星结算申请表》,并附患者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于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于单位。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待遇审核汇总表》,于次月20日前交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
7、转外省的转诊转院费用和省内报销比例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凡转省外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省本级实施办法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8、未按规定办理转院申请的费用还能报吗?
未办理转诊转院及自行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零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零星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填写《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附门诊病历、处方、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零星报销待遇审核汇总表》,于次月20日前交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
10、零星费用报销比例和刷卡住院报销比例一样吗?
因医保网络通信故障等非主观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零星医疗费用,按正常刷卡住院比例报销。其他零星医疗费用按照已审核的转诊转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指南
1、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待遇有什么区别?
普通门(急)诊费用由本人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而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支付,并在存在多种慢性病种时实行报销叠加封顶,即按最高病种限额为基数,余病种中取较高限额增加50%叠加封顶;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按正厅95%、副厅93%、处级91%、处级以下90%进行报销,对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进行报销。
2、哪些病属于门诊慢性病,每种病能报销多少钱?
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以下39种,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艾滋病;(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高血压病;(7)糖尿病;(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9)系统性红斑狼疮;(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11)帕金森氏综合症;(12)精神病。
第一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确定,其中(1)和(2)为10万元(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门诊不设起付线);(3)为1万元;(4)为0.8万元;(5)、(6)、(7)、(8)为0.5万元;(9)、(10)为0.4万元;(11)、(12)为0.35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的血透费用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第二类:(1)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2)慢性心衰(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3)慢性房颤;(4)心肌病(原发性);(5)甲亢性心脏病;(6)甲状腺功能低下症;(7)皮质醇增多症;(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9)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10)肾病综合症;(11)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病;(12)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13)股骨头坏死;(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多发性硬化病;(17)运动神经元病;(18)重症肌无力;(19)痛风;(20)慢性骨髓炎;(21)慢性消化性溃疡;(22)癫痫;(23)肺结核病;(2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5)脑血管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7)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第二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0.35万元。
对患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其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叠加封顶。封顶额为:先以封顶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余病种中取较高限额的病种限额的50%,与基数叠加,作为最高支付限额。
提高慢性病封顶额度。以上述封顶额度为基数,提高50%,提高部分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3、如何申报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
参保人员将以下材料交所在单位汇总:
(1)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当年度内有效,并需盖由该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章及负责人签名);
(2)既往就诊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及检查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填写的《江西省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上述材料后,认为必要的,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省本级医保信息系统中添加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身份;对确定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通知单位返还其申报材料。
4、门诊慢性病资格申报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限制,新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的当月就可以通过单位申报。已参保人员新患门诊慢性病的,也可在确诊的当月通过单位收集后申报。
5、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永久有效吗?
获得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治疗满一年后,必须按照省本级规定进行年审。参保人员持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治疗证明材料于待遇享受期满前一个月内到省直机关医保处办理年审,符合规定的,继续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一年。延误年审的,慢性病待遇保留60天,60天后仍未年审的,其慢性病待遇自动取消。慢性病资格年审的时间为每年12月。
6、门诊慢性病可以在所有的定点医院看吗?
不能,门诊慢性病实行定医院、定科室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必须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个年度内不允许更换。参保人员在该医院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非慢性病定点医院发生诊治慢性病的费用或在慢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其他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7、若慢性病定点医院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现金报销时应注意什么?
若慢性病定点医院未能实现即时结算,门诊慢性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人员就医后,应立即到该院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将全部票据、底联处方、检查结果、治疗记录等加盖该院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章确认。参保人员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单位汇总,由单位统一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前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报销。
五、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安置?
长期驻外工作、学习或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定居或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2、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有什么规定吗?
安置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已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网络互联的,将社会保障卡换成异地就医卡,就可在异地享受与南昌一样的医疗服务和报销标准。
安置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未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网络互联的,实行登记备案、异地定点就医管理制度。即参保人员需异地安置时,必须向省直机关医保处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参保人员可在安置地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比例报销费用。
3、如何申请异地安置?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安置时,将以下规定的材料交本人所在单位汇总(第四、五、六项材料具备一项即可)。
1、个人填写的《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表》;
2、本人医疗保险卡;
3、个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
5、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在外地有当地户籍、产权住房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材料(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6、投靠外地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军官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后,将个人材料和填写的《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汇总表》于每年5月和1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到省直机关医保处办理申请手续。
4、如何选择异地安置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可在异地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一家、三级以下医院二家。患有专科疾病的,可不受医院等级限制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在选定之外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等原因除外)不予支付。
5、办理了异地安置后,还可以在南昌使用社会保障卡吗?
不可以,异地安置申请通过并备案后,由省直机关医保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本地医疗保险待遇冻结处理,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停止使用,由本人妥善保管。异地安置人员回赣期间,因急诊可到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由省直机关医保处按照异地安置统一报销政策进行报销。
6、异地安置人员要换定点医院怎么办?
异地安置信息可按年度申请变更,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信息、安置地或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前10个工作日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通过后,次年度1月1日起变更信息生效。
7、异地安置人员资格需要年审吗?
需要。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一年审核一次。由所在单位填写年度《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1月前10个工作日前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年审时需同时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单位当月或上月工资表。未按时报送的,暂停其次年度所有医疗保险待遇。
8、安置地医保信息系统未与我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联网的,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异地安置地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已与江西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网络互联的,职工在异地与在南昌城区享受同等就医服务,可直接持医疗保险卡(或异地就医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费用按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即时结算,个人只需支付需现金支付的费用。具体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0]22号)执行。
异地安置地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不能与江西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网络互联的,异地安置人员在选定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医疗终结后,将门诊病历、处方、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报所在单位汇总。每月10日前,参保单位将异地安置人员材料报省直机关医保处。省直机关医保处按照政策规定,对费用进行审核,其中门诊费用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不予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生育医疗待遇
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生育住院医疗费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省直单位女职工在生育之前,可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再)生育服务证》向省直机关医保处申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后,进行确认登记。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可以按规定即时结算,女职工只须支付需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直机关医保处结算。
未办理即时结算确认单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女职工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按零星报销处理。报销时除出具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同时出具《(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婴儿出生(或死亡)证。
七、首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1、定点医疗机构:
序号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1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级) 南昌市永外正街17号
2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三级) 南昌市民德路1号
3 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三级) 南昌市广场南路133号
4 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三级) 南昌市八一大道463号
5 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 南昌市八一大道445号
6 ****军第九四医院(三级) 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028号
7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三级) 南昌市八一大道318号
8 江西省胸科医院(三级) 南昌市叠山路346号
9 江西省肿瘤医院(三级) 南昌市北京东路519号
10 江西省人民医院(三级) 南昌市爱国路92号
11 江西省人民医院直属门诊部 南昌市北京西路146号
2、定点零售药店:
序号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地址
1 黄庆仁栈门市 南昌市中山路181号
2 黄庆仁栈樟树国药局药店 南昌市象山南路228号
3 黄庆仁栈珍品堂药店 南昌市北京西路229号
4 黄庆仁栈阳明路药店 南昌市阳明路13号
5 黄庆仁栈新溪桥药店 南昌市井冈山大道243号
6 黄庆仁栈金城药店 南昌市胜利路77号
7 黄庆仁栈石泉药店 南昌市北京东路382号
8 黄庆仁栈永外药店 南昌市永外正街16号
9 黄庆仁栈南大药店 南昌市南京东路201号
10 黄庆仁栈安康药店 南昌市新溪桥东1路6号
11 黄庆仁栈庆远药店 南昌市八一大道396号
12 黄庆仁栈红谷天虹药店 南昌市红谷中大道天虹商场内
13 三九医药站前西路药店 南昌市站前西路430号
14 江西汇仁堂药房福州路店 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
15 南昌市采森大药房公园路店 南昌市东湖区公园路18号
16 开心人大药房叠山路店 南昌市叠山路420号
17 江西益丰大药房****西路店 南昌市****西路123号
18 江西会好康药房有限公司(民德路店) 南昌市民德路213号
八、增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1、增补定点医疗机构
序号 医疗机构 地址
1 ****江西总队医院 南昌市迎宾大道602号
2 南昌市第三医院 南昌市象山南路2号
3 江西中寰医院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寰路1号
4 江西省长征医院(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南昌市新建县兴国路150号
5 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南昌市八一大道90号
6 南昌市第一医院 南昌市象山北路128号
7 南昌市第五医院 南昌市井冈山大道239号
8 南昌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南昌市福州路49号
9 江西新视界眼科医院(原江西同仁眼科医院) 南昌市阳明路110号
10 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 南昌市迎宾大道388号
11 南昌市医学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南昌市男科医院) 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98号
12 南昌市按摩医院(南昌市颈肩腰腿痛医院) 南昌市永外正街190号
13 南昌市第九医院 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67号
14 江西省职业病医院 南昌市永外正街336号
15 南昌爱尔眼科医院 南昌市****西路68号
16 东华理工大学医务所 抚州市学府路56号
17 东华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卫生所 南昌市广兰大道418号
18 南昌工程学院医院 南昌市天祥大道289号
19 南昌大学医院 南昌市八一大道463号
20 江西中医学院医务所 南昌市兴湾大道818号
21 江西师范大学医院 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
22 江西财经大学医院 南昌市双港东大街169号
23 华东交通大学医院 南昌市双港东大街华东交通大学校内
24 江西农业大学医院 南昌市志敏大道1101号江西农业大学校内
25 南昌航空大学医院 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26 江西教育学院昌北校区卫生所 南昌市瑞香路889号
27 南昌康桥体检站 南昌市青山北路818号
2、增补定点零售药店:
序号 药房名称 门店 地址
1 黄庆仁华氏大药房 青山路药店 八一大道468号
2 新特药店 苏圃路45号
3 高新药店 南京东路362号
4 豫章药店 阳明路213号
5 福州路药店 福州路50号
6 广场南药店 广场南路133号
7 华康药店 北京西路100号
8 天佑药店 天佑路6号
9 徐家坊药店 井冈山大道627号
10 井冈山药店 井冈山大道770-772号
11 城南药店 迎宾北大道249号
12 胜利路药店 胜利路298号
13 厚墙路药店 后墙路42号
14 象北药店 象山北路272号
15 叠山路药店 叠山路336号
16 肿瘤药店 中山路434号
17 大士院药店 半步街85号
18 洪城路药店 洪城路654号
19 江纺药店 青山北路塘山停车场
20 阳光药店 南京西路346号
21 灌城药店 顺外长廊21号
22 健民药店 北京东路永人村21号
23 师大药店 南昌市北京西路513号
24 肝胆药店 洪都中大道178号
25 宝芝林药店 丁公路125号
26 洛阳东路药店 洪都中大道139号
27 迎宾药店 迎宾北大道45号
28 江电药店 井冈山大道1032号
29 包家花园药店 井冈山大道130号
30 江铃药店 迎宾大道430号
31 八大山人药店 定山路1号
32 广昌药店 建设路208号
33 中大药店 ****西路141号
34 乳腺专科药店 南昌市沿江中路1号
35 绳金塔药店 站前西路305号
36 八一桥药店 阳明路332号
37 站西药店 站前西路208号
38 二经路药店 二经路73号
39 孺子路药店 孺子路420号
40 恒大药店 朝阳中路22号
41 济春堂药店 系马桩298号
42 黄庆仁华氏大药房 庆昌店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茗园路410号
43 开心人大药房 福州路药店 福州路159号
44 洪都中大道店 洪都中大道178号
45 南京西路店 南京西路537号
46 丁公路店 丁公路87号
47 新船山路店 船山路667号
48 青山路店 青山南路百货大楼一楼
49 象南店 南昌市象山南路108号
50 井冈山店 井冈山大道1055号
51 中山路店 中山路209号
52 ****西路店 南昌市****西路226号
53 南浦店 南浦路74号
54 抚生路店 抚生路65号
55 江纺店 青山湖区塘山街2号附3号
56 上海路店 青山湖区上海路408号
57 羊子巷店 西湖区系马桩229号
58 南京东路店 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66号,330029
59 江大南路 东湖区江大南路131号
60 建设路店 青云谱区建设路39号
61 南钢店 南钢北大道205号(建设银行旁)
62 永叔路店 西湖区永叔路68号
63 辛家庵 ****西路353号
64 洪都店 洪都机械厂新溪桥东一路118号
65 八一大道店 八一大道424-428号(八一大道跟叠山路交界口)
66 叠山路店 南昌市叠山路420号
67 益丰大药房 广场东路店 西湖区广场东路203号一楼
68 下罗店 庐山南大道枫庐新天地9栋5号店面
69 上沙窝路店 上沙窝路26号一楼5、6、7号店面
70 孺子路店 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426号
71 象山北路店 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285号
72 江大南路店 南昌市江大南路158号
73 丁公路店 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9号1楼
74 江纺店 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街7号附3号
75 顺外路店 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左邻右舍小区1号楼
76 胜利路店 东湖区胜利路287号
77 二七北路店 南昌市二七北路441号
78 永叔路店 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249号一楼
79 上海南路店 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138号(湖坊褚村)
80 文教路店 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111号
81 船山南路店 南昌市西湖区船山南路238号
82 抚生路店 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7号109-110号门面
83 子固路店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102号
84 姣桥店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齿综合楼A栋一层
85 包家花园店 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91号
86 前进路店 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6栋新38号4、5、6号店面
87 益丰大药房 南钢店 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大道北侧B栋一楼7、8、9号
88 新溪桥店 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286号洪都新华书店旁
89 青山南路店 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09号一楼
90 董家窑店 南昌市董家窑路148号
91 井冈山大道店 南昌市井冈山大道
92 青山路店 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6号
93 民德路店 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240号
94 ****西路店 南昌市****西路123号
95 站前西路店 南昌市站前西路240号
96 江西汇仁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 孺子路店 西湖区沿江路八片1栋底层一楼17-19号轴线店面
97 大润发店 广场南路333号大润发购物广场一楼17号柜台
98 站前店 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09号
99 南昌市采森大药房 羊子巷店 系马桩221号
100 团结路店 南昌市西湖区西河滩路7号
101 站前西路店 南昌市西湖区养济院93号第5号
102 新溪桥店 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1号
103 江西会好康药房有限公司 站前西路店 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432号(1-2层)
104 南昌市平民大药房 花园角店 民德路36号
105 江西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 船山路店 西湖区船山路658号
106 胜利路店 胜利路八一桥头
107 象山南路店 西湖区象山南路329号
108 文教路口店 东湖区南京西路546号
109 南京东路店 青山湖区南京东路506号
110 江西三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八一店 八一大道436号
111 洪都店 洪都中大道248号
112 江西老百姓连锁有限公司 南京西路店 南京西路161附1号
113 南昌市青山湖区健康平价大药房 上海路57号
114 南昌市青山湖南钢药店 南钢大道71号
115 南昌市西湖区老百姓大药房 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1号
116 南昌市世纪大药房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绿茵路世纪花园D区
117 南昌市天天大药房 南昌市北京东路1142-1150号
118 南昌市东湖区益民大药房 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85号
119 南昌市上普大药房有限公司 南昌市永外正街246号大院8号楼一楼
120 南昌市宝济大药房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
121 南昌市西湖区百姓阳光大药房 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67号
122 南昌市博爱大药房 南昌市八一大道402号
123 南昌县星海一致大药房 向阳路店 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65号
九、医疗保险卡用卡须知
1、医保卡是识别参保人员身份和记录个人帐户资金的有效凭证,供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
2、医保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3、在使用医保卡时如发现信息错误或遇到故障,应及时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联系。
4、医保卡遗失或被盗时,请立即拨打省社保中心服务电话86658575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需持有效证件和单位证明到省社保中心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致使医保卡被盗用,其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5、医保卡遗失或损坏时,补卡凭有效证件和单位证明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并缴纳工本费。
6、发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后,卡遗失或被盗,统一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需持有效证件和单位证明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同时,社保卡遗失或损坏时,补卡凭有效证件和单位证明统一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办理,并缴纳工本费。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南昌市中山西路58号
邮编:330025 网址:www.jxsi.gov.cn
咨询电话:
直属业务处(参保、登记、缴费、变更、医保卡挂失):86658575;
省直机关医保处(待遇审核、政策咨询、定点管理):86653760,86656177;
基金管理处(基金收入、支付、管理):86658571、86658527;
稽核处(稽核、内控、举报):86658537。
社会保障卡补卡、挂失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
地址:南昌市中山西路58号 社会保障卡咨询和挂失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