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4-11浏览次数:

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6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手段、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情况,按照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它系列评价标准,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研究制定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和监督机制
1.
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形成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规范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落实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评审的公信力。
3.
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全面推行评聘公示制度,实行“六公开”,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高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3.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评审。
4.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2号)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暂按国家下达的指标数控制。
  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制订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竞聘条件不低于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小学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二)考核推荐。学校组建推荐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聘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三)专家评审。评委会按层级分别由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确定拟聘教师人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四)学校聘用。学校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四、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设区市要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人社、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经费保障。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省人社厅、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开展改革工作。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各设区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社厅、教育厅报告。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意见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