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8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规范管理我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吸引和聚集高层次急需特殊人才,进一步优化我省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的非常设岗位,除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外,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工作任务完成、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辞聘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四条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设置级别根据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资格等确定。
第五条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和满足特殊情况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二)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面向国内外引进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方案》(赣才办字〔2008〕5号)精神引进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及正高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四)援疆干部援疆期间以及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六条特设岗位设置的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重点写明设置理由,并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及《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名册》(见附件);
(二)按管辖权限,经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特设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核准。
第七条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第八条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人员,在特设岗位按管理权限核销后,在本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竞聘上岗。3年内竞聘在与原特设岗位相同等级岗位上的,原特设岗位聘用期限可合并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
2.《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