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自2002年公布实施以来,为把好教师资格认定的身体素质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情况变化,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一、取消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为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今后,我省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二、取消体检中的身高、体重限制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第二款第十七条关于身高体重的限制,近年来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与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3月3日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相衔接,根据部分学生实际情况,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身高、体重的限制。教师招聘有关身高、体重标准,由用人学校自行确定,择优录用符合条件者。
现将修订的《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