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办理程序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6-06浏览次数:

 教师资格办理程序

了解信息阶段
省教育厅通过文件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包括申请教师资格的对象与条件、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时间与地点等)
 
准备材料阶段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4、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人员体检表》(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6、《申请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结果汇总表》(一式一份);
8、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
(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考普通话,但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原件及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申请阶段
申请人向所在高等学校提交以上材料。
 
初审阶段
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核准阶段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上报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个法定工作之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及时通知申请人。

颁发证书阶段
高等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统一编制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填写被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验印后及时发给被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师资培训科咨询电话:3828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