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赣农大发[2010]20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2浏览次数:16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三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根据经费来源,将博士后分为三类:   
1、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
2、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3、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的统筹协调,博管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和学科点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博管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和评估、博士后的招收及进出站手续的办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博士后的相关业务管理、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发放、人事档案的接转、出国手续的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协助安排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和子女的入托就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和安排使用博士后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后勤与校园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及相关设施的调配与管理。
科技处协助各流动站处理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成果申报、鉴定与管理以及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工作。
保卫处负责博士后户口管理及其配偶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工作。
附属中学、保育院负责安排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托就学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负责接受进站申请、在站博士后的思想教育和科研管理。成立以主管院长为负责人的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规划、协调和决策;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负责博士后的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评工作,并根据博士后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发放校内津贴;负责管理博士后使用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科研补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1名博士后工作管理秘书(可兼职),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合作导师
第七条 合作导师资格: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正在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大课题研究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学和研究人员,且已经指导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生的博士生导师。
学术水平高、在国内外同行有重大影响、有重大或前沿研究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学和研究人员,经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每位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的在站博士后原则上不应超过2名。
第八条 合作导师职责: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提出接收意见;在与博士后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其选题,明确其工作任务,结合学科和博士后的实际,提出博士后进站需完成的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指标,在此基础上与博士后拟定“科研合同书”;随时了解博士后的工作动态,并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评三个环节量与质的考核;通过日常指导和阶段考核,督促并保障博士后按期按质完成工作目标。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九条 设站学院每年年初根据学院及合作导师的实际情况申报年度招收计划,经博管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学校同意并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学校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不受时间限制(寒暑假除外)。
第十条 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
2、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有相关专业科研实践背景,并具有创新性;
3、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身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必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我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身份证复印件;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其他需要的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资助,可以自行选择设站单位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要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回国人员证明外,其他申请手续与国内博士相同。
第十二条 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要根据合作导师的考核意见严格审核和评议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采取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选择,经博士后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在体检合格的基础上,博管办为拟进站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拟进站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来校办理进站手续,同时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逾期1个月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十三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四条 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各流动站应积极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等联合招收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科研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流动站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自选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进站2个月内,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开题报告,制订在站研究计划,经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进站满一年时,流动站博士后工作小组(5名以上专家,应有1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考核为优、良者享受全额校内岗位津贴,考核为合格者校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 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考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单位为主,流动站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学校博士后流动站所有,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分国家财政拔款和自筹两种渠道。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财政部划拔的专项事业经费,由全国博管办按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核拨,该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执行,由出资人支付或由合作导师从本人课题经费中支出,学校不另行拔付经费。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补助经费纳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范围。鼓励博士后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科研资助经费,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和8月份各一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在工作期满出站前,应向设站学院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设站学院应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与博士后出站材料一并报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按每人每年3万元向工作站收取管理指导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为博士后流动站配备一定数额的建设运行经费,建设运行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开支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博士后公寓等有关设施配置、补充在站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来源的不足、流动站招收宣传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全国博管办核拨、出资人支付、合作导师课题经费划拔的日常经费、工作站支付的管理指导费中提取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再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更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此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日常经费,由学校博管办统一掌握、严格管理,只准用于博士后工作的开支。博士后因提前离站,其未使用完的经费可按有关规定退还全国博管办。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博士后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学校每年为博士后提供科研补贴经费1万元,主要用于科研启动、论文版面费、试验耗材购置、差旅费等开支。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有科研项目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高水平的博士后,学校每年为合作导师提供每招收1名博士后1万元的科研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因指导博士后需要和参加学术会议发生的差旅费、材料打印费、复印费等开支。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其中建设运行费、日常经费、3%的管理费和合作导师的科研补助经费由博管办负责管理和使用;博士后的科研补助经费由合作导师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博士后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特别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但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一条 根据岗位需要和研究工作特点,将博士后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博士后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统一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确定的科研工作。设站学院要鼓励博士后参加本单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科研成果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可按签订的协议进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八章 博士后出站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接受流动站博士后工作小组的出站考核。博士后出站考核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出站报告;
2、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研究报告;
3、博士后工作总结;
4、发表的论文(著)和获奖材料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博管办接到博士后的出站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纳入其个人档案。博管办应将博士后研究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按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同时将博士后出站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需将本人的《离校通知单》交至校博管办。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部门要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的接收函或者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级以上干部管理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部政治部的调令。
第四十一条 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单位报到。
第四十二条 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工作站办理出站手续。
第九章 提前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可以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学院同意,按出站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如在2年内未能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应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校博管办批准,延长在站时间,但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否则应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且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的博士后,将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1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学校。
第十章 博士后待遇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岗位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第五十条 外单位在职职工脱产来校做博士后,若工资关系未转入我校且未提供工资停发证明的,其岗位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由原单位发放,只按我校有关规定享受岗位津贴等校内津贴。
第五十一条 本校在职职工进本校流动站工作,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岗位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不变,薪级工资若低于《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规定的博士后薪级工资,执行博士后薪级工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博士后从到校人事处报到的当月起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提前出站者,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待遇;批准延期者,延长期内的工资和福利等经费开支由流动站所在学院、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协商解决,不再由学校开支。
第五十三条 学校配备博士后公寓(配备家具和必要的生活设施)供在站博士后居住,具体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负责分配和调剂。本校职工和在本市的外单位在职人员进站不安排入住博士后公寓。
第五十四条 博士后入住博士后公寓前,与后勤与校园管理处签订《住房租赁协议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出站时应及时交还住房钥匙,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负责检查,如有损坏,按学校规定赔偿。退房验收合格后,发给博士后证书。
第五十五条 博士后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按学校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可落短期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其子女的入托就学等事宜,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可到博管办开具配偶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博士后配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调动等手续。校人事处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在校内寻找临时工作。若学校未能安排博士后配偶工作且博士后配偶又无固定收入,学校可为博士后配偶每月提供当年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浮20%的工作生活补贴,随博士后工资发放。
第五十八条 以统招统分身份进站的博士后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并在站工作3个月后,经学校考核合格,可初聘讲师职务。
第五十九条 当年即将出站的统招统分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在我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我校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和程序进行,占所在单位高级岗位职数。
第六十条 与工作站联系招收的博士后,其在站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从事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均由工作站支付,博士后和工作站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