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选送教师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30浏览次数:1220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外语水平,鼓励教师有序地申报各类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留学项目的申报要求,结合我校广大教师英语水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送对象

积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不选送在读博士人员参加本培训。

二、培训方式

学校分批选送教师,以全脱产方式至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并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

三、培训时间及选送名额

培训开始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或9月,历时一学期。学校每年4月或10月开展下一批次参训人员的选拔工作,每次在申报人选中确定参加培训人选。

四、申报流程和选送办法

1、教师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协调好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确保全程参加学习,所在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对推荐人选进行把关;

3、“江西农业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外语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参训教师名单;

4、参训教师与学校签定协议;

5、参训教师前往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

五、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

学校选派教师参加此类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为“江西农业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外语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曹国庆、校长黄路生任组长,校长助理、人事处处长邱晓辉任副组长,成员为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相关专家3-5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六、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待遇和在校服务期限

教师参加培训期间工资待遇可参照同职级坐班制人员执行。教师参加培训后的在校服务期限按照《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工在校服务期限暂行规定》(赣农大发【2006】41号)执行。

七、资助办法

由学校选派参加培训的教师取得相应的外语培训合格证书并回校工作后,学校报销相关的培训费、教材费、住宿费、一次来往的差旅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教师,学校仅报销其上述费用总额的一半,且学校原则上在2年内不再资助其参加此类培训。

八、其他

1、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参训教师,成绩有效期内应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项目,否则学校将不再资助其参加此类培训。

2、被学校选送参加培训的教师,无故放弃学习者,一切费用自理,且学校不再资助其参加此类培训。

3、由其他上级部门组织或学校选送的此类培训,参照本办法并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