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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学校: 为了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2006年我省继续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同时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分为: 二、申报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二)思想品德条件 (三)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五)下列人员暂不受理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和认定权限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本地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核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申报程序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提供;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 2006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由其学校学生管理或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负责提供),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向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前向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五、认定程序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受理和认定教师资格: (一)向社会公布申报和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与要求、受理申请的时间与地点、需要提供的证件与材料等。 (二)受理申请并验收有关证件及材料。2006年应届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由所在学校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本校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的材料分类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证件及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者在期限之内完备。 (三)审查材料,确定申报者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四)组织对初审合格者进行体检,以及未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申报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确认申报者体检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结果。体检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和《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执行。 (五)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不符合免修条件的申报者进行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并考试。2006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需要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统一参加省教育厅4月份安排的考试,考试由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和江西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共同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组织对体检、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申报者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按《江西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的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报相应教师资格者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人字[2003]35号)执行。 (七)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报者申请终止(在所有申报材料完备的情况下)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报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申报人,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报刊、电台、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八)组织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者,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认定手续并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书》,由高等学校报省教育厅统一编号后予以核发,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市、县(区)教育局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统一编号后予以核发。《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必须一致,编号的格式和要求,除年度代码改用当年度代码之外,其他代码仍按以往规定编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后生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另一份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报名:3月上旬-4月上旬; (二)受理申请与资格审查:4月中旬-4月下旬; (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4月下旬; (四)体检与普通话测试:5月上旬-5月中旬;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5月下旬-6月下旬; (六)认定与发证:7月上旬-8月上旬; (七)总结建立信息:8月中旬-9月中旬。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对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每一环节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其他问题 (一)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等问题,均按《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赣教人字[2002]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赣教计字[2003]185号)的规定执行。 (三)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的征订。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务必于2006年6月15日前上报所需教师资格证书数量,并将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及上缴省里的认定费一并汇入以下账户,凭汇款单据领取证书。 单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省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站);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负责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的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认定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要注重师德和能力考核,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要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和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要强化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认真处理。 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91-8696613(省教育厅师范处)、0791-8696837、8627978(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师范处联系。 二○○六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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