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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教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江西农业大学
【颁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0919
【发 文 号】赣农大发[2006]40号
【时 效 性】有效


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教职工继续教育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职工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包括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类,学历学位教育类,学位(历)教育类以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和强化班学习。

  二、教职工继续教育遵循“规范有序、互利共赢、风险共担、按需培养、合同管理”的原则。

  三、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其学习的专业或方向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相符,应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必须经所在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报考学校时应有利于改善师资队伍学缘结构,各单位在审批时应注意协调。

  四、博士后研究

  (一)已取得博士学位并按期回校工作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研究,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校长同意,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可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从事博士后研究原则上按脱产方式进行,学校保留其编制,不转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其在校本部工作的配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离岗伴研。在站期间可以按学校规定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从其进站的下月起,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学位津贴、岗位津贴,不享受公费医疗,且学成回校后不予补发;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连续计算工龄和各种调资等手续。在站期间若仍在学校承担了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任务者,可领取相应的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津贴。在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确需超过两年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期满未及时回校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在站期间作为第一主持人以“江西农业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者,学校在其按期出站回校工作后补发其在站期间停发的学位津贴。

  五、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2007年元月1日前在册、已在校工作2周年且各方面表现良好,并愿意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者,考前书面申请,经其所在单位研究、职能部门核准、学校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可报考定向博士(硕士)研究生;凡约定最低服务期已满或虽未满但能交纳违约补偿费者,考前提出书面报告,经其所在单位审核,职能部门备案,均可报考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

  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及以上人员(含双肩挑人员)报组织部,从事教务处计划内本专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行政编制的除外)和各教学实验室的教辅人员报教务处,其他人员报人事处(下同)。未经组织部(或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核准或备案者,相关部门将不接受定向培养申请、办理档案转递等相关手续。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原则上按“对外统招、对内定向”方式进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其学习等一切费用自理,停发所有工资、津贴等,不享受公费医疗;保留其编制,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连续计算工龄和各种调资等手续。学习期间视为在职人员,占用原单位编制,可以按学校规定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毕业后愿意回校工作,用人单位愿意接收者,届时视为接收统招硕士毕业生,不补发就读期间停发的所有工资福利,否则必须补办离校手续另行择业。外语、艺术设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毕业当年相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学校鼓励在职教职工争取公费指标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按“对外统招、对内定向”的方式就读。

  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干部,可在职攻读本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兼顾工作与学习的情况下,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学习费用自理。

  2007年元月1日后接收的无硕士学位毕业生,原则上只能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所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调入的人员,原则上需按“对外统招、对内定向”方式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六、研究生学位(历)教育

  对只申请博士(或硕士)等专业学位的非学历教育,或到党校、高校参加研究生班等不取得学位的学历教育,必须在距其考试之日2个月前书面申请,经其所在单位同意,组织部(或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批准,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就读。

  七、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

  参加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教育,必须在距其考试之日2个月前书面申请,经其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人事处备案。

  八、进修班和培训班学习教育

  个人参加6个月以上的进修班和培训班学习,必须在距报到之日2个月前书面申请,经其所在单位同意,组织部(或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批准,分管校领导同意。若系所在单位选派者,需由单位报组织部(或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批准,分管校领导同意。

  九、对符合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其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根据教育类型,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资助。凡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教职工,应根据规定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学校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资助,按《江西农业大学师资培训费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稿)》(赣农大发[2002]92号)执行。其中教学及教辅人员从教务处掌握的师资培训费中支出,其他人员从人事处掌握的职工教育费中支出。

  (二)学校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不再给予资助。

  (三)学校对参加学位教育申请博士学位者,享受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类申请博士学位者的有关资助政策和待遇。学校对参加学位教育申请硕士学位者及到党校、高校参加研究生班等不取得学位的学历教育不再给予资助。学校减免教职工在职攻读本校农业推广硕士学位学费的做法(纪要[2003]6号)同时废止。

  (四)参加6个月以上的进修班和培训班学习的费用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五)参加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教育类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十、为了真正做到按需培养,不论参加何种继续教育,对所学专业必须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

  (一)党政管理岗位人员要求参加定向学历学位教育类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岗位相同或相近,若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岗位不一致,则必须联系好相关教学单位,且在入学前办理好校内调动和转岗手续,否则必须以统招方式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若服务期未满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教学、教辅人员要求参加定向学历学位教育类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所学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必须以统招方式就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若服务期未满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教学、教辅人员若只申请学历(位)教育类,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予认可。

  十一、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党政管理岗位人员要求办理转岗手续外,其他所有人员不论参加何种继续教育,学成回校后均必须回原岗位工作。

  十二、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类攻读学位的,第一学年按脱产方式进行,不再享受相关的岗位津贴,从第二学年起据其日常考勤情况享受岗位津贴。

  十三、学校每年根据财力状况确定当年继续教育经费定额,实行经费限额控制。经费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需要,按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总体安排,重点资助学校急需发展的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送有关人员进修,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根据财力自行解决,当事人应与其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十四、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费用均由参加学习的个人承担。

  十五、新进教职工和已接受了一次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原则上必须在校工作2年后方可申请参加继续教育(从事博士后研究类除外),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在外学习人员的管理,加强与学习单位的联系,关心教职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参加学习人员学习结束时,由所在学习单位做出鉴定,鉴定意见及相关档案材料交人事处存档,作为其考核依据。

  十七、本办法中所涉及服务期及违约补偿费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十八、校属企业化管理单位职工继续教育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十九、本规定授权组织部、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在进行继续教育的按原所签协议执行。赣农大发[2002]117号、赣农大发[2004]47号等文件同时作废。学校以前所发其他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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