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赣农大发[2007]34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06浏览次数:25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杜绝非法用工,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工人员,包括学校校本部各单位(后勤服务集团除外)用各类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学校正式职工编制、聘用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不包括办理返聘手续的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外聘教师以及本校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我校临时用工的主要岗位包括勤杂、清洁、绿化、保卫、水电、维修及部分实验、图书资料等岗位。

  第四条 使用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临时用工实行合同管理。由人事处、用工单位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确定临时用工期限和工资待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临时用工聘用合同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印制。

  第六条 学校每年度核定一次临时用工计划,新增临时用工计划每学期核定一次。人事处是全校临时用工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临时用工原则上由相应用工单位负责管理,学校办公楼外环境卫生临时用工由校园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人事处职责:核实各部门上报的临时用工岗位职责和计划报学校批准,和监察室、用工单位等一起参与临时用工的面试招聘;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并负责全校临时用工人员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及江西省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临时用工工资标准;核发临时用工工资;为临时用工人员代办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工单位职责:严格执行学校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临时用工的岗位职责;负责本部门临时用工计划的上报;组织、安排临时用工的资格审查及招聘;安排临时用工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有效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安全;负责对临时用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工作;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合同期满后的考核结果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报人事处;协助人事处完成有关临时用工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聘用的治安、保卫人员,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培训与指导。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临时用工的招聘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以及“优先招聘校内企业下岗职工,适当照顾学校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的原则,其他人员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招聘临时用工人员,不论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经费来源如何,均必须在每年的1月或7月认真填写《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计划审批表》,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和要求招用。任何单位应严格遵守坚持“先审批,后招聘;先试用、后签约,再上岗”的规定,不得擅自计划外用工。

  第十二条 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品德良好,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胜任工作,无不良嗜好和违法犯罪纪录;临时用工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还必须具有该岗位需具备的有关上岗证件。

  第十三条 招聘录用程序:

  (一)用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临时用工计划张贴招聘启示;

  (二)用工单位接受报名;

  (三)人事处会同监察室、用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人事处会同监察室、用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可灵活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五)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六)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

  (七)安排拟录用人员到校医院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

  (八)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上岗。

  第十四条 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用工、用工手续或聘用程序不完备的,属非法用工,人事处将不予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且不予核拔工资,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或其它一切后果,均由用工单位负责。如出现对学校名誉造成损害等严重情况的,学校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必须由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依法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

  第十六条 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若系在我校首次聘用的,可以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续签,均须按一定的程序和时限书面通知对方并报人事处备案。否则,由责任一方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或学校造成较大损害的;

  (四)未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经常请他人代岗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用工人员本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临时用工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工人员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其他按规定可以中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必须重新参加招聘岗位的应聘考核,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重新签订用合同。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经费分学校行政经费支出和单位自筹经费支出两类。学校行政经费支付临时用工工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在聘用期间,学校和临时用工人员双方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有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金额部分,由学校行政经费支出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按照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要求等进行分类,并根据学校财力、南昌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标准工资的变化,适时对临时用工工资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合同工资制。工资以月计算,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待遇。个别特殊岗位临时用工工资报学校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每月约定的工资(含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金额部分在内)不得低于当年南昌市最低标准工资。

  第三十条 工资发放方式:人事处根据签订的临时用工聘用合同书核定临时用工工资,由财务处将上一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发放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根据对临时用工人员的考核发放给临时用工人员本人。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为临时用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工在因工负伤(经相关部门鉴定)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工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但不享受寒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自行制定工作考核和奖励制度,并设专人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对表现优秀者,用工单位可视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江西农业大学关于录用临时工、家属工试行办法》(赣农大[86]047号文)《关于加强校内临时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赣农大发[1997]07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