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师资培训费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稿)(赣农大发[2007]32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3-05浏览次数:2019

 

       为更加合理有效使用师资培训经费,充分发挥其在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必须是在编在岗、思想品质良好、教学工作认真,并从事教务处计划内本专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行政编制的除外)和各教学实验室的实验教辅人员。
       二、资助范围及经费管理
       在属于全日制国民教育的高等院校接受下列培训的相关费用,属于师资培训费的资助范围。学校划拨给师资培训管理部门管理的师资培训经费分两级进行管理:
       1、一部分经费分年度下达给各教学单位,有计划地用于教师及各实验室实验教辅人员的业务培训、课程进修和学术交流等,由各单位自行掌握,统筹安排,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各教学单位师资培训费的年度使用情况必须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报师资管理部门备案。
       2、另一部分由师资培训管理部门掌握,有计划地用于以下培养与培训支出:
     (1)按照《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赣农大发[2006]40号)等规定,报考前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报考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
     (2)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国外高级访问学者的国内外语培训费用;
     (3)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外国语系教师出国培训费。
      下达给各教学单位的师资培训费指标,统一以当年在职在岗的教师实际人数(不含兼教人员)为依据,按年度下达。其中,各教学单位实验教辅人员的师资培训费单列。
对于下达到各教学单位的师资培训费标准,学校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对部分学科、专业给予倾斜或调整。对无硕士学位授予点的院系可略有增加,有博士学位授予点的院系可略有减少。
      三、申请资助、签批程序与资助额度
      1、列入各单位培训计划的教师和实验教辅人员业务培训、课程进修和学术交流等的培训费用,由各单位按自定办法从本单位的师资培训费中支付,其使用报销依据及签批程序为:接受培训并回校工作的教师持“培训通知”、“学习成绩单”和“结业证明”等,到本单位登记,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批。
      2、属博士培养的,完成学业并回校工作后,由师资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培养费在学校师资培训费中给予学费补贴,获博士毕业证、博士学位证的学历教育的双证博士,最高不超过4万元,获博士学位证的非学历教育的单证博士,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中,应当获博士毕业证、博士学位证的学历教育的双证博士,仅获其中一证者,按实际培养费的50%给予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使用报销依据及签批程序为:双证博士持博士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单证博士持博士学位证到师资管理部门登记,由师资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领导签批。
       3、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国外高级访问学者、外国语系教师出国培训的,凭相关材料(通知、协议等)到师资管理部门登记,由师资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领导签批。
      四、其他事项
      1、非学历培训未完成学业者、接受非国民教育培训者,以及培训结束后不回校工作者,不属本办法资助范围。
      2、非在编在岗教师和实验教辅人员参加的任何培训所需的费用不得在师资培训费中列支。
      3、近三年出现教学事故者不列入本规定资助范围。
      4、图书馆等非教学岗位的教辅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按一定比例自行安排,可在本单位业务经费中开支。
      5、以前有关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