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1]63号)

发布者:rsc发布时间:2012-02-17浏览次数:11802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办学效益,优化队伍结构,完善编制外用工制度,充分激发编制外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进人计划中明确要求为雇员制管理的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编制外新进人员。

原人事代理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 、劳务用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岗位设置办法           

岗位设置实行全校岗位总量控制,每年由学校统一制定年度进人计划。用人单位每年10月填报进人计划需求,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三、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3、具备承担本职工作所必须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

四、管理和考核

1、受聘人员人事关系实行个人人事代理制,费用自理。为便于管理,原则上要求在江西省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2、受聘人员的每个聘期期限一般为3年,并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约的试用期为3个月。

3、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档案工资管理等由人才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行政管理人员可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有关规定予以晋升职级,并享受相应校内待遇,但雇员制身份不变。

4、受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与正式编制职工同时进行,不另行组织。

聘用期满前3个月,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受聘人员的工作和考核情况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是否继续聘用的意见,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

5、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学校不予续聘。

五、岗位待遇

1、雇员制人员在聘用期(含试用期或见习期)内按在职教职工管理,工资标准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2、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不享受公费医疗、江西省住房货币化补贴及学校承担范围以外的其他津补贴。

3、雇员制人员工资晋升机制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晋升机制。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参照《江西农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赣农大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4、学校不为受聘人员提供学历教育和培训进修经费,雇员制人员在聘期内报考学历教育,须解除聘用协议,同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5、受聘人员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新教工培训。

6、受聘人员在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奖评优等方面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7、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权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党团费、工会会费,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8、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职工统一体检、运动会等集体活动,可以按有关规定借阅图书资料。

9、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六、争议处理

受聘人员因待遇、用工等问题与用人单位或学校发生争议的,可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诉。对人事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文件向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